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泷川雅美ed2k 薛波 ‖ 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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泷川雅美ed2k 薛波 ‖ 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发布日期:2024-10-19 10:33    点击次数:72

泷川雅美ed2k 薛波 ‖ 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法治中国泷川雅美ed2k

[纲领]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东说念主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不对较着,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不雅点。根据《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职责。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的法理依据有四:激动有限职责之照应、成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特殊情形下发起东说念主作为控股激动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该补充职责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无错误、一次性特征,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要件。主体要件方面,不错诉请转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的原告为公司偏执践诺机关和公司债权东说念主两类;被告为股权出让东说念主,具体需要根据股权一手转让抑或多手转让离别而定。客不雅要件有三:股权转让已完成、出资期限已届至、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范围受到以股权转让合同商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和以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双重限定。另外,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不受期限限定。

[重要词]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

       刻下,完全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变得较为常见,继而诱发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对于未届期出资义务的承担和分拨问题。经久以来,立法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东说念主是否担责未置可否,司法实践亦呈现不同的裁判旅途,学术界则众说纷繁,永恒难以协调 1 ,不外,2023年《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继《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东说念主担责后 2 ,《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增设出让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时补充职责之规定 3 。《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革命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公司法(革命草案)(三审稿)》)和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均复古了《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规定 4 。该若何意会《公司法》这一新规定?出让东说念主转让股权后仍需承担补充职责的法理基础安在?补充职责性质为何?需要知足哪些要件方触发该补充职责?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鸿沟在那边?本文拟从解释论视角对这些问题求索解答。

      一、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职责承担的裁判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要求未届期股权出让东说念主承担出资职责的情形并不生僻,原《公司法》及关系司法解释对此均未置明文,司法裁判的逻辑与裁判论断不对较着,主要存在出让东说念主不承担职责和出让东说念主应当承担职责两种不雅点。      (一) 出让东说念主不承担职责 该不雅点觉得,未届期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上所附的出资义务从转让方移转至受让方,转让方退出原股权法律关系,无谓担责,未届期出资义务转由受让方承担。在受让方承担出资职责后亦不可向出让方追偿。不管是公司或者是债权东说念主,均不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加快到期职责 5 。司法裁判中,认定转让东说念主不承担出资职责有两条旅途。1. 欠缺法律依据。觉得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不组成《最妙手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多少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形,出让东说念主莫得承担职责的坐法步履基础和法律依据。举例,在“边湘萍、高扬等央求践诺东说念主践诺异议之诉”中,最妙手民法院觉得:“在注册成本认缴制下,激动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规定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激动对于认缴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现实出资的义务,因此,激动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6 在“厦路途虹成立工程有限公司、赖坤香激动损伤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职责纠纷案”中,法官觉得,在公司规定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目成就前,不存在激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坐法步履,要求出让东说念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璧还职责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根据 7 。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判定除了要研究出让东说念主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步履是否坐法,还要研究是否属“例外”情形。举例,在“无锡市滨湖区华晨建筑开采服务部、金蓉等激动损伤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职责纠纷案”中,为平衡商事往复安全和商当事者体步履自主的原则,法院阐扬,若出让东说念主为阴事债务之主义在认缴(购)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该步履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职责。然而,基于成本认缴制竖立的初志和关系法律规定,即使存在阴事债务的例外,激动在其照章享有认缴期限利益的时候转让股权系正当摆脱刑事职责本人职权,不应给予苛责 8 。2. 未届期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转让激动在认缴(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一并转让。举例,在“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孙想科企业假贷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觉得,安徽控股和中能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抓有99%的股权转让给中能控股,并将激动职权义务一并转让,故未届期出资义务由中能控股承担,原审查明,该情况下仍然判令安徽控股在对安投成本未出资到位的6930万元内承担补充补偿职责,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不当,应给予纠正 9 。最妙手民法院再审亦支撑这一主张 10 。在“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迎春激动出资纠纷案”中,法院觉得,由于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出让东说念主不具有立即支付出资款的具体义务,受让东说念主在股权转让时对股权出资期限未届尽是明知的,其受衰弱履应当视为一并受让出资义务 11 。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均强调,完全认缴制下激动对认缴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淌若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激动转让股权系正当的摆脱刑事职责步履。未届期出资义务已经转机况且出让东说念主莫得承担出资职责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当对出让东说念主课以出资职责。该不雅点在利益保护上偏向出让方,旨在齰舌股权的流畅价值。      (二) 出让东说念主应当承担职责 与上述意见各别,亦有不雅点觉得未届期出资义务之现实系转让激动对公司之债务,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系转让激动和受让激动之法律关系。根据债之相对性道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不可受命第三东说念主“公司”之债权,即便转让激动和公司招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亦是对法界说务之履行,而非对未届期出资义务转让之原意 12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不少法院支撑由出让东说念主担责的不雅点。判决由出让东说念主承担出资职责的裁判意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由出让东说念主无条目承担出资职责;二是出让东说念主仅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或者不可摒除主不雅坏心时承担职责。1. 出让东说念主无条目承担出资职责。该不雅点的范例依据为现《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即公司激动应当以其认缴(购)出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由于该款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出让东说念主认缴(购)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受命 13 。岂论股权转让动机、转让时间、转让价钱、转让份额、转让对象,股权出让东说念主均需无条目承担出资职责。举例,在“毛忠平、徐州富海商贸有限公司等激动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觉得,股权转衰弱履仅稚拙合同两边,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之间关系出资职责承担的商定仅照应合同当事东说念主,不可对抗第三东说念主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职责 14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是对法界说务的履行,而非对认缴义务转机的原意 15 。尤其是对公司发起东说念主而言,其负有保证公司成本充实的法定无错误职责,发起东说念主出资义务不可因股权转让而受命 16 。2. 出让东说念主存在或者不可摒除其主不雅坏心时承担职责。该不雅点觉得,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职责承担应当采用“原则 例外”模式,原则上,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东说念主对未届期出资义务不再承担出资职责,但在出让东说念主存在“诈骗”或者“坏心串同”等主不雅坏心情形下应当承担职责。认定其是否或者可能存在“坏心串同”,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司债务形成时间、出资届期剩余时间、股权转让对价合感性、出让东说念主对公司欠债情况和偿债智商的了解进度以及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之间的关系等身分进行考量 17 。若出让东说念主为坏心逃债转让股权,则组成虚耗出资期限利益转让未届期股权,此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出让东说念主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职责的请求,东说念主民法院给予支撑 18 。 上述案件中法院均强调,激动认缴(购)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附期限的债务,股权转让关乎出资债务能否如期履行。自往复法视角而言,诚然股权转让是由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协商细目合意之末端,但在组织法视线下却具有较着的“溢出”效应,兼具自治和法定的双重属性,关系到公司成本保管原则之落实和债权东说念主利益之已毕 19 ,因此出让东说念主应当担责。对于出让东说念主在具备担责条目时所对应的职责类型,存在连带职责 20 和补充职责 21 两种不同论断。司法裁判中等闲以补充职责为常见情形,亦有个别案例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未届期出资承担连带职责 22 。 针对表面和实践的争议,这次《公司法》修改喜新厌旧,在总结裁判教学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给予积极复兴。《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激动转让已认缴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缴资义务。《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规定基础上增设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即“激动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交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出让东说念主对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交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职责”。《公司法(革命草案)(三审稿)》和《公司法》基本复古了《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的规定。至此,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于《公司法》中负责确立。      二、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法理基础《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出资职责,《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改弦易辙,在《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受让东说念主承担出资职责基础上增设出让东说念主对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承担补充职责之新规定。相较《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规定,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义务履行之保险。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理据为何,笔者觉得主要存在四个方面原因。      (一) 激动有限职责之照应 激动有限职责(limited liability)系公司作为典型法东说念主具有的最为挫折的特征 23 。作为公司法律轨制的基石,有限职责亦然社会经济发展纷至沓来的能源和保险 24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激动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动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激动有限职责和公司东说念主格落寞系“一枚硬币的两面”之关系。有限职责使得激动职责与公司职责相分离,激动在抓有股权时候享受有限职责之卵翼和益处,得以不因公司缘故包袱无穷职责。激动仅以其认缴(购)的出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得以事前锁定生意风险。公司因具有落寞东说念主格和落寞财产大要落寞承担职责,必须以其沿途职责财产对其我方的债务负责。激动有限职责为债权东说念主礼貌了真的赖的财产范围,提供了明确的受偿法式,具有便于往复的意旨 25 。公司落寞东说念主格形成的物资基础依赖每位激动出资所共同构筑的职责财产。因此,势必要求每位激动全面、真的地履行出资义务,保险公司东说念主格落寞和具有落寞的职责承担智商。在未届期股权转让中,转让激动在抓股时候已经享受了有限职责之卵翼和益处,转让激动享有有限职责之前提是公司东说念主格的落寞和落寞的职责,公司落寞职责必要条目又是公司取得与其声明相一致的成本 26 。出让东说念主即使在转让股权之后亦有义务保证其在公司成立或者增资之时承诺的认缴(购)未届期出资义务大要得到完全、真的地交纳,不可置公司和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利益于不顾。要求出让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职责,现实系激动有限职责之内在照应。      (二) 成本足够(实)原则的要求 成本足够(实)原则,指公司从竖立至斥逐时候,应当时常保抓至少十分于公司成本额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成本之原则 27 。足够的成本既是公司计算行动的必要物资基础,亦是公司信誉的实质担保 28 ,往复相对东说念主据此判别公司的资信水暖热偿债智商,衡量往复风险。成本足够(实)原则一语气了公司成本的形成、运营、和斥逐全过程 29 。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保护影响甚巨。据学者解释,成本保管(充实)原则可领会为两个阶段:一是成本形成中的保管,包括发起东说念主应当认足股份、缴足股款,股票不得折价刊行等王法;二是成本形成后的保管,在公司运营阶段成本不得罪人流向激动处,否则,将是“从债权东说念主有权从取得支付的资金中抢劫金钱” 30 ,包括激动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不得抓有本公司股份,严格的利润分拨和减资方法、公司债券刊行限定等王法 31 。完全认缴制下最低注册成本额被取消,激动得以将认缴(购)出资(股份)额、出资面目及出资期限等商定于公司规定之中。公司计算时候对成本保管原则的遵循因无可资参照的保管数额,更多地改革为激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定,保管公司实有成本与注册成本或者刊行成本的基本平衡,阻绝出资不及 32 。对此,成本足够(实)原则要求激动按照认缴(购)承诺足额交纳出资,以保管公司盛大计算所需的财产和债权东说念主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不仅波及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两边的职权义务分拨和职责承担问题,亦关涉公司成本能否实时实缴到位。将出让东说念主对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股权的补充职责纳入法律规制视线,不错灵验地幸免完全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沦为出让东说念主回避出资义务的“保护神”:一是为认缴出资成就“兜底”职责,减少公司因股权转让可能遭遇的成本不及之重创和后续追缴出资之不细目性风险;二是敦促转让激动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审慎为之,不致因出让东说念主的“坏心”或者受让东说念主缴资智商不及等身分损伤债权东说念主的信托利益,重则,可能会诱发经济顺次的摇荡;三是补充职责作为《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将受命公司和债权东说念主证明出让东说念主出让股权时存在“坏心”之举证职责,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东说念主的利益。      (三) 出资义务的法定性 激动“认”而“不缴”或者“少缴”并非受命激动的出资义务,改变的只是是激动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 33 。由于激动出资契约永恒存在于公司和组织体之间,公司法对激动出资义务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对激动出资之道理自治的限定 34 。完全认缴制下激动诚然不错自主商定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然而激动出资义务基于组织法特质却被附加了强制性身分,一朝竖立便脱离当事东说念主之间合意的适度范围 35 。激动出资还是工商登记证据,非经法定方法不得纵容变更。诚如学者所言,注册成本因其公示效能使激动出资义务从商定补救到法定,杰出合同相对东说念主的范围对第三东说念主进行了宣示和声明,为保护往复安全和债权东说念主的信托利益,必须赋予激动出资义务以法定效能 36 。诚然出让激动将其认缴(购)出资相对应的股权份额转让给受让东说念主后,已经退出公司不再具有原激动阅历,然而记录于公司规定的出资额与出资期限均直不雅体现了出让东说念主的真的意志(恶果道理)并经过法定方法招供。激动出资义务是法界说务和强制职责,股权转让的合意性不可动辄涤除法定的出资义务,通过转让股权受命出资义务与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违抗。尤其在发起东说念主激动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特殊情形下,由于发起东说念主身份自公司竖立之时已经细目,不可篡改,试问,其又若何大要通过股权转让涤撤除基于发起东说念主身份本应当承担的法定的成本足够职责?此外,根据一般法理,职权主体享有的职权和承担的义务理当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此亦要求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出让方不可天然受命法定出资义务。在饱读舞股权(份)摆脱流畅、尊重当事东说念主股权转让合意的前提下,由出让方承担补充职责现实上详尽考量了出资义务法定性和平衡性之间之关系,为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合理配置了出资职责。      (四) 特殊情形下发起东说念主作为控股激动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统摄规定了发起东说念主的主见,即“为竖立公司而签署公司规定、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竖立职责的东说念主,应当认定为发起东说念主,包括有限职责公司竖立地的激动”。作为创设激动,发起东说念主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在身份、场地、内容、职责方面具有特殊性 37 。在公司竖立阶段,发起东说念主基于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等闲享有业务践诺的权力以及报酬请求权、迥殊利益请求权、非货币出资的职权、选举和被选举为第一届公司机关成员的职权等一系列职权 38 ,易于成为控股激动,对其课以信义义务是发起东说念主享有较多职权和权力的势必逻辑和末端。不同于普通激动,当发起东说念主以控股激起程份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可能会诱致公司股价、股权结构、公司适度权以及公司里面治理结构的要紧变化,重者以致会诱发公司管理层的再行洗牌。公司偏执董监高、其他激动、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利益莫不受此影响。作为控股激动的发起东说念主对其他激动、公司及公司债权东说念摆布应负有信义义务,以最大化镌汰对各方主体之不利影响。当发起东说念主作为控股激动转让未届期股权时,需要严慎证据受让东说念主后续是否具备出资智商,善意地承担信义义务,以保险公司成本大要按时、足额地交纳。      三、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性质和适用要件 家喻户晓,法律想维是一种动态的经过模式,而非静态的结构模式 39 。既然《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那么该若何界定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性质呢?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需要知足哪些适用要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对《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范例意旨之解释,亦关系其司法适用。      (一) 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性质界定 股权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性质由补充职责的一般属性和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迥殊属性两方面组成,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性质界定。1. 法定性。就出资职责的产生而言,出资关系发生于认缴(购)出资的转让激动和公司之间,亦即股权对应的认缴(购)主体原则上是转让激动和公司。在未届期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受让东说念主替代性地参加原出资法律关系当中,相应地,原股权上所附的职权义务亦随之一并移转。受让东说念主成为未届期出资义务东说念主,出让东说念主丧失激动阅历和身份,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本和出让东说念主无涉。唯有在出资届期后受让东说念主仍未能如期足额交纳时,为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才可强制性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职责。该职责承担面目是基于对公司成本结构、债权东说念主和其他激动利益、出让东说念主与受让东说念主职权义务平衡等身分详尽考量,现实上冲破了由激动承担出资职责的原则,以法律明文学式规定。这意味着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不可礼聘性承担或者根据当事东说念主道理(意志)变更职责性质、职责顺位和职责内容。2. 补充性。补充职责属于共同职责中的一种落寞职责模式 40 。补充性是补充职责之中枢。“补充”之涵义有二:一是补充职责的规定是第二位的;二是补充职责的承担范围是补充性的 41 。股权转让后诚然出让东说念主并未完全免责,然而当已届期出资请求发生之时,由受让东说念主作为股权权属整个东说念主于第一顺位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东说念主已窝囊力缴资,出让东说念主才调成为第二顺位的职责主体。补充职责之承担顺位相宜此类职责之现实,不错灵验详确受让东说念主因出让东说念主对出资义务的“兜底”而坏心阴事出资义务,亦是对出让东说念主的一种保护。在针对公司的诉讼中,除非已将出让东说念主列为被告,否则不得追诉出让东说念主,出让东说念主仅对法院判决中受让东说念主应当承担的职责之不可履行的部分承担职责 42 。补充性在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之间形成无形照应,对两边审慎转让股权和利益的平衡保护均具有积极效用。3. 有限性。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的最高额度仅是已转让的股权上所附着的未届期出资部分,现实承担的职责范围应当以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东说念主仍未如期足额交纳的部分为准 43 。不管是受让东说念主我方认缴(购)的出资(股份)额尚未履行的,抑或是出资已届期受让东说念主仍有智商交纳出资的,齐不可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担责。基于出让东说念主转让股权后仍不可完全免责之前提,补充职责的有限性为出让东说念主礼貌了职责范围和鸿沟,使其大要预估转让股权之可能风险,不致包袱无法先见和难以露出的生意风险,限定股权转衰弱履的负外部性,亦化解根究公司出资的自制性问题。4. 无错误。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的大部分判决均西席了未届期股权转让时出让东说念主是否具有犯警主义,并以之作为出让东说念主担责的依据 44 。这一裁判逻辑实质隆起了主不雅犯警在职责承担中的作用,以当事东说念主的往复主义和动机细目法律步履效能。然而,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承担不因其主不雅错误与否有所改变。换言之,此职责细目经受客不雅归责原则,无谓研究出让东说念主的主不雅身分。比方,出让东说念主通过诈骗或者与受让东说念主坏心串同转让股权的,岂论股权转让时当事东说念主主不雅是否存在错误,只须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东说念主仍未能足额交纳出资,即可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这就基本上离散了不诚信激动通过转让股权阴事出资义务、损伤债权东说念主的企图,同期亦倒逼出让激动在认缴(购)出资时感性地设定认缴金额和认缴期限。5. 一次性。对已届期然而未足额交纳的出资,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是一次性而非屡次。易言之,出让东说念主以其转让股权的认缴(购)出资额为限对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部分承担补充职责后,无谓对受让东说念主或者公司的其他出资承担职责,补充职责是终局职责。在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之后,公司及公司债权东说念主无权再次请求出让东说念主交纳出资。      (二) 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适用要件解剖 在未届期股权转让中,由于股权受让东说念主才是现实出资义务的相对东说念主,若动辄根究股权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可能会导致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职责的连带化/同质化,如斯有违“补充”之法理。因此,该轨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适用要件。1. 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包含原告和被告。(1)原告。作为自为的经济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不可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时出让东说念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承担补充职责。《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亦未规定不错诉请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之主体范围。笔者觉得,可诉请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公司偏执践诺机关。出资义务现实系激动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经理当成为请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最主要的主体。然而,公司作为拟制的主体,其道理形成和抒发需借助公司规定或者决议(激动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为之,且鉴于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有从激动(大)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趋势 45 ,这次《公司法》修改亦适合这种趋势,着力塑造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里面治理权力架构 46 。因此,建议将此处的请求权径直赋予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向股权出让东说念主诈骗。此一要求亦与《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董事会对未如期足额交纳公司规定规定出资激动的出资催缴权的范例结构保抓一致 47 。淌若公司规定或者董事会将该请求权授予经理层,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派渴望构,由董事会聘任妥协聘并对董事会负责,亦等同于董事会作出之道理暗意;淌若董事拒却或者怠于向出让东说念主请求承担补充职责,则属于对董事勤勉义务之违反,其应在受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范围内对债权东说念主(公司)承担连带职责。天然,董事不错基于生意判断王法抗辩免责。需要负责的是,董事的该义务性质属于步履义务,而非末端义务 48 ,亦不同于股权出让东说念主的交纳担保义务。董事在向出让东说念主提议书面请求之后,淌若公司基于其他原因不可或者无法受领之时,不属于董事勤勉义务规制限制,由此变成的公司资产不可到位不属于董事原因致使公司遭遇失掉,不发生董事对公司补偿职责,亦不产生董事补充职训斥题。 二是公司债权东说念主。一般情形下,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和出让东说念主不存在法律关系,其无权要求出让东说念主履行出资义务,然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东说念主不错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东说念主(在册激动)在公司债务不可璧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职责。在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时,还可“代位”诉请转让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未足额交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职责。这不是要求股权出让东说念主在公司对债权东说念主不可璧还的债权范围内承担径直职责,出让东说念主现实履行的仍然是对公司的补充职责。此时,存在两重档次的补充职责:一是在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公司→受让东说念主的关系链条中,公司是债权东说念主的第一职责东说念主(债务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是补充职责东说念主;二是在出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公司的关系链条中,受让东说念主是公司的径直职责东说念主(债务东说念主),出让东说念主是补充职责东说念主。(2)被告。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充职责的承担者为股权出让东说念主,然而因股权转让存在一手转让、多手转让等不悯恻形,在多手转让的情形下存在多重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多个出让东说念主(前后手),被告的范围亦不疏通。在股权一手转让情形下,如A将股权转让给B,此时只存在单一的股权出让东说念主A,在受让东说念主B不可如期缴足未届期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可诉请股权出让东说念主A承担补充职责,自无异议。在股权多手转让情形下,不同于普通民事往复旨在定分止争,追求物的整个和包摄,商事往复具有快捷和效率的价值导向 49 ,其多为远期往复、一语气性往复而非一次性即时往复 50 ,股权作为金融成本的类型,股权的摆脱流畅是其天性 51 。假定出让东说念主A将其股权沿途转让给B,B转给C,C转给D,D转给E,E转给F,未届期股权经过多手转让,在移转至临了抓股者F时认缴期限仍未届至。当F不可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时,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诉请E、D、C、B各前手承担补充职责时,作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顺位的各受让东说念主之补充职责是否存在区别,抑或应当将之作为一个合座对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笔者支撑前者,补充职责性质意味着原则上应当对第一顺位的职责东说念主践诺,第二顺位的职责东说念主应当具有相应践诺顺位的抗辩权。等闲而言,独一在穷尽第一顺位职责的践诺措施,或者践诺上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具备践诺第一顺位职责东说念主时,才践诺第二顺位职责东说念主的财产。 不管股权多手转让抑或一手转让,在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让东说念主均享有先诉抗辩权,此系由补充职责特质所决定。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法律结构类似于民法的一般保证职责。《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东说念主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东说念主不可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东说念主承担保证职责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东说念主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52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53 和《最妙手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民法典〉关系担保轨制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54 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东说念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东说念主财产照章强制践诺仍不可履行债务前,有权拒却向债权东说念主承担保证职责。2. 客不雅方面。按照法律范例逻辑结构的要求,一条竣工的法律范例老是要描述特定的事实类型,即所谓法定的事实组成,然后赋予该事实组成某个特定的法律后果 55 。当事实组成描述的案件事实存在时,法律后果即应当发生,即适用于该具体案件 56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作为一个完全性的法条,亦相宜这一范例逻辑结构基本要求。触发股权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需同期知足三重事实要件:已完成股权转衰弱履、出资期限已届至和出资期限届至后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1)已完成股权转衰弱履。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身份之形成源于股权转让事实,股权转衰弱履完成与否是证据股权包摄的法式。在物的意旨上股权归出资者整个,相应地,股权整个东说念主承担出资义务。已完成股权转衰弱履则标明股权权属已经完全从出让东说念主处移转至受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继受股权上的职权及相应的出资承诺,出让东说念主在丧失原激起程份的同期亦受命出资义务。缺憾的是,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对“股权转让”之意涵并未具明文,使得学理和实务对“股权转衰弱履”完成有不原意会。此波及股权权属变动的判定法式,该问题和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能可谓是我国公司法学研究中的两大“悬案” 57 。就“股权转衰弱履”的意涵而言,主要不对在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包括在“股权转衰弱履”之内 58 ,此即民法债权(包袱)步履和物权(刑事职责)步履在股权转让问题上之具体运用 59 。对于股权转衰弱履完成之绚丽,我国粹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意会:第一种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成立况且成效之后;第二种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成立成效况且见知公司办理变更激动名册和公司规定记录、签发/刊出出资证明书等里面手续之后;第三种是除了完成这些里面手续,还需向工商机关央求办理股权登记变更 60 。那么,到底以何者作为股权转衰弱履完成的绚丽呢? 有学者提议,从股权东说念主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切入,股权转让包含股权作为财产权权属的变更和受让东说念主激动阅历取得两个方法,公司对激动阅历的证据意味证据股权权属转让事实,受让东说念主不错向公司主张职权况且竣工地取得股权 61 。对出让东说念主而言,由于承担补充职责的对象现实是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因此,淌若转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未见知公司转让股权事实并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变更激动名册手续 62 ,则股权权属未发生变动;淌若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该股权转衰弱履不发生公示公信的效能,即在股权转让场所抓里面登记成效主义和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荟萃态度 63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受让东说念主自记录于激动名册时起不错向公司主张诈骗激动职权,明确在对内关系上以激动名册作为激动阅历的证据依据。据此,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应针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离别而论。 一是在面向公司的请求时,股权转让合同(包袱步履)的成立和成效并不可标明股权转衰弱履(刑事职责步履)之完成。根据债之相对性道理,股权转让合同(包袱步履)的成立和成效仅在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之间产生向相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之法律恶果,至于股权转让合同(包袱步履)能否现实履行(刑事职责步履成效)尚不细目。股权转让合同之现实履行,除了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况且成效,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在完成变更激动名册记录方法之后,方可觉得股权转衰弱履(刑事职责步履)已完成。此时,绚丽着出让东说念主已经完全让渡了激动阅历和身份,退出原公司,不再是认缴(购)出资(股份)的主要义务东说念主,公司对出让东说念主亦不存在信托利益或者期待利益,受让东说念主成为法定的未届期股权出资义务东说念主。激动名册记录对细目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具有实质意旨。 二是在面向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请求时,当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成立况且成效,出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见知公司完成出资证明书签发/涂销、变更激动名册和公司规定记录方法况且公司协助招引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觉得股权转衰弱履已完成。这意味着,尔后债权东说念主只可转而向受让东说念主要求其在公司债务不可璧还范围内承担补充职责,出让东说念主因让渡了股权权属,在公司规联盟定的出资期限内不再承担未届期出资义务,对债权东说念主更无谓承担补充职责。唯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东说念主仍未能按时足额缴付时,债权东说念主方能要其在受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担责。(2)出资期限已届至。未届期股权转让当事东说念主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即法律等闲规联盟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在期限届满前不得请求履行 64 。激动根据商定的出资(认股)合同(合同)对其认缴(购)出资(股份)额具有交纳期限的自治权。诚然对于期限利益属于激动与激动、激动与公司之间之里面利益,能否对抗外部第三东说念主尚存争议 65 ,但不错明确的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资义务为抽象义务,尚未回荡为现实的出资义务。与之类似,出让东说念主享有期限利益,其期限利益与彼期限利益的产生原因并非完全等同。对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让东说念主,不仅因受让东说念主出资之债尚为抽象具有期限利益,亦因其转让股权后不再享有激动阅历和激动职权,相通亦不应当苛以出资义务。不管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要求激动提前出资的诉由是否正当,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齐不会提前发生,必须要待出资期限届满后,方触发该职责。总之,股权转让后出资职责原则上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出让东说念主仅在出资已届期情形下才有承担补充职责之可能。 至于是否存在出资未届期即可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之“例外”情形,此波及到期出资加快到期王法适用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可璧还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东说念主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激动提前交纳出资。”该条在连接《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四十八条文定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未届期出资义务加快到期的适用条目。一审稿第四十八条文定适用加快到期须知足公司不可璧还到期债务且较着缺少璧还智商两项要件,二审稿和三审稿时改为只需知足“不可璧还到期债务”这一单一要件,即可央求出资义务加快到期。不错料到,新规定下未届期出资义务加快到期可能会变为常态。淌若出现公司不可璧还债务由股权受让东说念主提前交纳未届期出资这一“例外”情形,此时因股权受让东说念主的出资期限利益已经被劫夺,若受让东说念主不可如期足额承担缴足出资的义务,则出让东说念主亦理当被“连坐”,应当在受让东说念主不可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职责,借此以保险公司成本的足够和财产安全。出让东说念主不得以期限利益对抗公司或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请求。(3)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有不雅点觉得,不管出让东说念主转让股权是否善意,转衰弱履是否损伤债权东说念主利益,齐不可成为出让东说念主脱责的判断法式 66 。公司认缴(购)成本不可如期缴足现实是对公司职责智商的减轻,只须发生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之事实,即需承担补充职责。这种不可缴足出资,不管是主不雅不可或客不雅不可,均在所不问。公司或者债权东说念主只须大要举证证明发生出资已届期但仍未缴足之事实,受让东说念主无法提供由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者验资答复等体式字据,视为受让东说念主未能证明其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 67 。笔者觉得该不雅点值得商榷,不宜动辄根究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 一是从立法沿革角度不雅察,任一法律主见若何发生、若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轨制或者规定是若何被接受到法顺次(die Rechsordnung)中,齐有一个渐次演进的过程 68 。清醒轨制参加法顺次的生发史对该轨制的适用十分挫折。《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担职责,转让激动在转让股权后即退出公司不再具有原激动阅历和身份,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谓担责。《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显著倾向于齰舌出让东说念主的出资期限利益和股权流畅价值,《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增多转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之新规定,旨在强化对未届期出资义务履行之保险,齰舌公司成本足够(实)和债权东说念主利益。显著,立法者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是否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职责的缔结并非永恒如一。在修法起首亦并未笃定由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若动辄根究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似与补充职责“入法”沿革违抗。 二是从法益平衡保护角度衡量,淌若按照上述不雅点,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只须大要举证证明发生出资届期未缴事实且受让东说念主无法提供缴资字据时,即可径直跨越第一顺位职责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转而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这对出让东说念主而言极为不公,不利于股权的摆脱流畅况且有可能会扼制投资者的创业温雅,亦与刻下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战略方针相背离。诚然公司成本的足够和债权东说念主利益保护十分挫折,然而任何职权(利益)之诈骗和保护均应当有一定的鸿沟,个东说念主职权(摆脱)的诈骗应以不得骚动整个其他东说念主的职权(摆脱)为其鸿沟 69 。股权作为私权,转让东说念主的股权刑事职责权相通应给予尊重。补充职责的轨制想象需兼顾转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公司和债权东说念主利益之平衡保护。 三是从补充职责立法主义分析,法律范例乃为已毕特定的主义或者方针而创设 70 。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已毕之主义,解释法律应当以贯彻主义为主要任务 71 。成就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主义在于保险激动认缴(购)承诺的已毕,齰舌公司成本充实和东说念主格落寞并使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有免遭损伤之危机。笔者觉得,对此处“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部分”应行为限缩解释,仅指“受让东说念主到期未实缴出资且已再窝囊力缴足的部分”。独一在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对受让东说念主的财产照章强制践诺之后 72 ,若受让东说念主仍然不可实缴到位的,方可根究出让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不可缴足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职责。不可在受让东说念主尚有缴付智商然而拖延缴付或者拒却缴付时即跨越受让东说念主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这有悖于补充职责的立法主义。实践中必须坚贞反对将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和受让东说念主出资职责连带/同质化 73 。 此外,至于为何不要求出让东说念主股权转衰弱履与受让东说念主无法缴足出资末端之间有因果关系,盖因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债权(包袱)步履仅稚拙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不得对抗第三东说念主基于未足额交纳出资导致利益受损后提议的出资义务要求。如要求两者有因果关系,将大大增多公司成本不及之风险和请求激动履行出资义务之难度。出让东说念主不错通过知足一定条目转让股权以脱逃出资职责,此时,转让股权现实是虚耗期限利益,与完全认缴制竖立初志违抗。      四、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范围之限定 总而言之,基于激动有限职责之照应、成本充实(足)原则之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控股激动信义义务等法理,待整个要件成就时方触发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相较于受让东说念主出资职责,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较为特殊,须厘清职责范围。      (一) 职责额度之限定 对补充职责额度的限定体目下两方面,一方面以股权转让合同商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范围为限,另一方面以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部分为限。对超出限定范围内的出资,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及债权东说念主无权要求出让东说念主担责。1. 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以股权转让合同商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为体现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和出让东说念主利益的平衡保护,有必要将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的出资额锁定在转让股权时合同商定的已认缴(购)但未届期出资范围内。由于激动出资义务具有较着的商定性,对出让东说念主而言,未届期出资是其以公司为相对东说念主的认缴(购)承诺,出让东说念主仅就此部分和公司形成了合意。在抽象出资变为具体债务时,出让东说念主只需交纳经法定方法证据后登载在公司规定中的认缴(购)部分。又因第一顺位的职责东说念主是受让东说念主,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适度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商定转让的股权份额上所附的未届期出资部分。出让东说念主无谓类似交纳转让股权前已经出资的份额,仅对已转让的未届期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职责。即使按照转让东说念主担责说,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天然随股权的转让而一并转机,出让东说念主至多仅需要对其转让股权前向公司认缴(购)的沿途出资(股份)额承担职责(此额度最大值为注册成本额),无谓包袱受让东说念主在受让股权后认缴(购)的增资或受让其他激动股权所对应的未出资额。职责范围限缩使出让东说念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庸转让后大要澄澈、明确先见可能面对的风险大小及所承担职责的范围,督促其严慎善意对待未届期股权转让;亦可幸免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职责范围被无穷扩大,出资义务主要职责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的职责反而被淡化。2. 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以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对受让东说念主已经交纳的出资部分,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不不错要求出让东说念主类似承担补充职责;仅受让东说念主受让股权出资不及部分,才由转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两者是基于各自不同原因产生的归拢给付内容的不同职责,前者属于“出资职责”,后者属于“与出资关系的职责” 74 。“与出资关系的职责”不同于“出资职责”,前者指激动虽未违反出资义务,但因违反该义务与该出资义务存在瓜葛关系应当承担的职责;后者指激动因违反出资义务对其他激动和公司所承担的职责。“与出资关系的职责”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亦有类似规定,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发起东说念主和激动的连带职责 7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激动、董事、高等管理东说念主员或现实适度东说念主对债权东说念主补充职责 76 ,即为典型示例。这一范围限定厘清了转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职责之现实逻辑,在处置职责承担问题的同期明确出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的职责顺位,通过限定出让东说念主承担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部分,突显“补充”之实体意旨。若公司或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在受让东说念主已交纳出资范围内向出让东说念主提议补充职责请求,出让东说念主不错以受让东说念主已交纳事实为由抗辩。此时,受让东说念主有义务招引出让东说念主提供关系缴资字据。如若否则,则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将可能组成不当得利。此外,由于可能存在时间差,对已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出让东说念主交纳出资是否包括自出资届期之日起至补缴出资之日止的利息。对此,不错从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现实给予解释。在往复法视角下,股权转让完成后未届期出资义务已经一并移转至受让东说念主。自团体法角度论,出让东说念主已不再具有承担出资义务的激起程份。现实上出让东说念主补充出资是用以填平未足额交纳的部分,以保险公司成本足够和债权东说念主信托利益,彰显商事诚信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之适用。该补充职责不应当具有贬责性或补偿性,出让东说念主仅以需补充出资部分的本金为限,无谓格外交纳利息。      (二) 期限限定之证否职责额度澄清了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范围。还有不雅点提议,为平衡转让东说念主和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激动不可仅在某个时间段抓有股权却经久(以致毕生)处于不安全情状,否则可能会影响东说念主们投资的积极性。法律要为社会偏执成员提供寰球行动与步履判断的法式,就必须具有恣意性 77 ,因此建议对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作时间限定 78 。比如,出让东说念主自股权转让三年或五年后受命补充职责 79 ,此举旨在齰舌股权流畅价值和往复顺次褂讪,具有一定可取之处。但自为益斟酌角度不雅之,未届期股权转让概因出让方诱发,此时公司和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利益更值得保护。1. 出让东说念主认缴(购)承诺履行齰舌之需要。未届期出资义务本属出让东说念主和公司之间作念出的法律(商)步履,具有债法属性,然而经工商登记之后即具有法定性。基于浑朴信用和“有约必守”的私法理念,出让东说念主在转让股权之后亦应当勤勉保证出资义务之履行。不管认缴制赋予激动对出资事项多大的自治权,此一私法核感情念应给予阐扬。2. 成本足够和公司东说念主格落寞齰舌之要求。《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未规定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增设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旨在纠偏完全认缴制之积弊,保证公司成本大要实时到位,齰舌其财产落寞和东说念主格落寞。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出资职责,出让东说念主承担补充职责,这么的双层轨制想象主义是大要得当保证激动出资的真的到位。3. 发起东说念主特殊身份限定。前已述及,在出让东说念主为发起东说念主尤其以控股激起程份转让股权时,对中小激动和公经理当负有信义义务,对未届期出资承担法定成本填充(充实)职责。由于发起东说念主身份基于公司竖立的事实在公司成立之前即已成就 80 ,因此不可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岂论股权流转至那边,发起东说念主的成本填充(充实)职责不得纵容受命。四是在出让东说念主“诈骗”或者出让东说念主与受让东说念主“坏心串同”转让股权逃废债务的情形下,如出让东说念主将受让东说念主作为“顶缸者”在出资期限截止之前以低/零对价转让股权,此时更应当强化对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不得随性免责。对此司法实践已有类案支撑,举例,A物流公司注册成本为300万元,激动B、C认缴出资为90万元、21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4年12月16日,实缴出资为0。后A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东说念主升天,D拿起索赔,一审判决补偿94万元。A公司对抗拿起上诉。在上诉时候,激动B、C将其沿途股权分别零对价转让给第三东说念主,该第三东说念主是别称残疾东说念主,莫得出资和补偿智商。该案二审法院觉得,B、C转让股权的步履难以认定为“善意”,应当担责 81 。五是补充职责亦不可失之过轻。上文已明确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适用要件并对其职责额度作了严格限定,不宜再成就免责的时间限定。      五、结   语 总而言之,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波及转让东说念主、受让东说念主、公司和债权东说念主多方利益平衡,配套轨制想象需要兼具合同法/往复法和组织法/团体法想维。本文以司法裁判中未届期股权转让职责承担不对为切入点,对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的法理基础、职责性质、适用要件和职责范围四方面的问题作了解释论探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领受表面和实践教学基础上增设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规定无疑属于科学的公司成本轨制想象,亦是完善完全认缴成本制的挫折革命。刻下公司法学研究应当贯彻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转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之意旨和要求,精确配置转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对未届期出资的职责承担,以保证《公司法》的落地实施,推动《公司法》走向动态化和司法化。

脚注

1. 对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东说念主是否担责的商量,可见刘敏.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职责[J].法商研究,2019(6):89-100;彭真明.论成本认缴制下的激动出资职责——兼评“上海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J].法商研究,2018(6):92-100;王东光.论股权转让东说念主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J].法律科学,2020(2):181-189;陈甦.股权受让东说念主出资职责的王法建构分析[J].环球法律评述,2023(3):59-77;薛波.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职责之主体[J].学术论坛,2021(4):24-36.

2. 《公司法(革命草案)(一审稿)》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激动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交纳该出资的义务。”

3. 《公司法(革命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激动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交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出让东说念主对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交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职责。”

4.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激动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东说念主承担交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转让东说念主对受让东说念主未如期交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职责。”

5. 李志刚,李后龙,叶林,等.认缴成本制语境下的股权转让与出资职责[J].东说念主民司法(应用),2017(13):105-111.

6. 见最妙手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769号民事裁定书。

7. 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18)闽04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类案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等东说念主民法院(2020)豫民申106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书。

8. 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粤03民终7253号民事判决书。

9. 见河南省高等东说念主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

10. 见最妙手民法院(2016)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

11.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书,类案见北京市高等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62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9715号民事判决书、最妙手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04号民事判决书。

12. 李志刚,李后龙,叶林,等.认缴成本制语境下的股权转让与出资职责[J].东说念主民司法(应用),2017(13):105-111.

13. 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东说念主民法院(2019)苏0505执异16号践诺裁定书。

14. 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苏03民终7173号民事判决书。

15. 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苏02民终5631号民事判决书。

16. 见四川省成齐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5200号民事判决书。

17. 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粤01民终838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2020)苏02民终24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20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沪01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

18. 见最妙手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浙02民终302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17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

19. 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359号民事判决书。

20. 见最妙手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2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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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东说念主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22. 见安徽省高等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皖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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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杨立新.侵权职责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83-284.

42. 王东光.论股权转让东说念主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J].法律科学,2020(2):181-189.

43. 因下文第四部分勉强出让东说念主补充职责范围伸开胪陈,故在此不再赘述。

44. 见江苏省苏州市(2020)苏02民终24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203、620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等东说念主民法院(2019)川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河汉区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166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河汉区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粤01民初14407号民事判决书。

45. 郭富青.从激动完全主权主义到相对主权主义的公司治理的逆境及出息[J].法律科学,2003(4):52-59.

46. 潘林.论公司机关有打算权力的配置[J].中国法学,2022(1):203-220.

47.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激动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激动未如期足额交纳公司规定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激动发出版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48. 叶林.公司治理轨制:理念、王法和实践[M].北京:中国东说念主民大学出版社,202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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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崔建远.合同法[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223.

53.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东说念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东说念主财产照章强制践诺仍不可履行债务前,有权拒却向债权东说念主承担保证职责”。

54. 《最妙手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民法典〉关系担保轨制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东说念主一并告状债务东说念主和保证东说念主的,东说念主民法院不错受理,然而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东说念主仅对债务东说念主财产照章强制践诺后仍不可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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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能判断的文件可谓卷帙广博,最妙手民法院为此曾数度出台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以释明。参见刘俊海.公司法定代表东说念主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效能王法的反想与重构[J].中国法学,2020(5):223-242;高圣平.论相对东说念主审查义务视角下的公司担保决议——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不对的伸开和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6):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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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胡晓静.股权转让中的激动阅历证据——基于股权权属与激动阅历的离别[J].现代法学,2016(2):36-44.

62. 有不雅点觉得,此处见知义务主体仅为转让东说念主,见卢代富,盛学军.《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公司法》要点王法修改建议及立法情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82.笔者觉得失当,见知是为了让公司实时清醒股权转让事实,为保证见知义务履行,宜对见知主体作膨胀解释,转让东说念主和受让东说念主均负见知义务。

63. 最妙手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寰宇法院民商事审判劳动会议纪要》意会与适用[M].北京:东说念主民法院出版社,2019:134-136.

64. 如《法国民法典》第1185~1186条、《德国民法典》第271条、《日本民法典》第13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16条。

65. 王建文.再论激动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J].法学,2017(9):80-88.

66. 李志刚,李后龙,叶林,等.认缴成本制语境下的股权转让与出资职责[J].东说念主民司法(应用),2017(13):105-111.

67. 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2)湘13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

68.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77.

69. 康德.法的玄学道理——职权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43.

70. 莫勒斯.法学方法论[M].杜志浩,译.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258.

71.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72.

72. 抓此不雅点的阐发,见梁上上.未出资激动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补偿职责[J].中外法学,2015(3):649-664;郭富青.论公司债权东说念主对未出资激动及好坏关系东说念主的求偿权[J].朔方法学,2016(4):112-123;王莹莹.论未出资激动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J].法律科学,2020(6):156-164.亦有个别学者抓反对意见,觉得“践诺财产不可”法式过于依赖传统民法旅途,冷落公司法的本人属性,建议采用个案法式、司法判断法式,在判定内容上采用以现款流法式为主体,同期兼顾特定物之债、其他可供参考要素等作念法,见张其鉴.论认缴制下激动补充补偿职责中的“不可璧还”法式——基于转头公司法态度的分析[J].政事与法律,2017(3):142-153.

73. 王东光.论股权转让东说念主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J].法律科学,2020(2):181-189.

74. 王东光.论股权转让东说念主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J].法律科学,2020(2):181-189.

75. 《公司法》第五十条文定:“有限职责公司竖立地,激动未按照公司规定规定现实交纳出资,或者现实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现实价额显赫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竖立地的其他激动与该激动在出资不及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职责。”

7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东说念主请求抽逃出资的激动在抽逃出成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璧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补偿职责、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激动、董事、高等管理东说念主员或者现实适度东说念主对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东说念主民法院应予支撑;抽逃出资的激动已经承担上述职责,其他债权东说念主提议疏通请求的,东说念主民法院不予支撑。”

77. 雷磊.法律方法、法的恣意性与法治[J].法学家,2015(4):1-19,176.

78. 王东光.论股权转让东说念主对公司债权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J].法律科学,2020(2):181-189.

79. 见周游副说明于2022年4月30日在深圳大学法学院主讲的“再行缔结董事会——兼论及咱们需要一部何如的公司法”讲座上的发言。

80. 陈甦.公司竖立者的出资背信职责与成本充实职责[J].法学研究,1995(6):45-51.

81. 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203、6207号民事判决书。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of the Transferor in Equity Transfer in the Period of Un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 An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88 (1) of China's New Company Law

Xue Bo(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03,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clear differences in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regarding whether or not the transferor should assume liability after the equity transfer when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unpaid.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viewpoints with regarding to whether or not the transferor should assume liability. According to Article 88 (1)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ransferor shall assume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after the equity transfer if the transferee fails to pay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in full and on time. There are four legal bases for the transferor to assume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the constraint of shareholder's limited liability, the requirement on full contribution of capital, the legal requirement on full paym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the fiduciary obligation of the initiator as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during equity transfer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is is a statutory, supplementary, limited, non-fault and one-time obligation, and there should be strict requirements on its application. In terms of the legal subject, the plaintiffs that appeal for the transferor to take on supplementary liabilities consist of two types: the company and its executing agency, as well as the company creditor(s). If the defendant is the transferor of the equity, it needs to consider if the equity is transferred once or for multiple times. There are also three different scenarios: the equity transfer has been completed, the period for making capital contribution has been expired, and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has not been paid by the transferee in full and on time. The scope of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for the transferor is limited by two factors: one is the obligation to make the un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 as agreed in the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and the other is the amount of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that the transferee fails to pay in full and on time. In addition, the transferor's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is not limited by the time limit.Keywords: the period of un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equity transfer;transferor;transferee;supplementary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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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用本文:薛波. 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东说念主的补充职责——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J].学术论坛,2024,47(02):32-46.

作家简介:薛波,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基金信息:国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神色“团体法想维在商事立法中的运用研究”(20BFX123);国度社会科学基金后生神色“公司减资对债权东说念主见知义务研究”(19CFX049);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三期成立神色“公司法修改布景下的成本法律职责研究”(2023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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